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相关规定,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二条 学院录取批次的确定:区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区内分为单考单招、专科批次、三校高职批次三个批次。除单考单招计划外,其余各类招生计划均实行远程网上方式录取。
第十三条 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录取程序: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录取程序,按各省、区、市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收参加本年度普通高考高中毕业生,民、汉兼收。各专业录取原则上不限男女比例,外语语种不限。鉴于对口行业对从业者的普遍要求,建议男生身高低于160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5厘米以下的考生,慎报我院护理专业、初等教育专业。
第十五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招生的录取按照《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直升专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面向新疆招收部分“三校”毕业生,但考生须参加自治区招办组织的“三校生” 统一考试。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一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院学籍管理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认可考生所在省(市、区)招办制定的加、降分政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费收费标准:文史类2900元/年,理工类3300元/年,医学类3900元/年,体育类3100元/年,财经类30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普通400元/人年、公寓800元/人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的正式批复为准。
第六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助学金:
奖学金:“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
助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分4000元、3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四个等级。
少数民族学生预科期间费用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学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外地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贫困学生打开“绿色通道”,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二条 学历证书颁发: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亦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参加相关本科院校当年组织的“直升本”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进入本科院校继续深造。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此项工作。
地 址: 新疆阿克苏市迎宾路59号
咨询电话: 0997-2521789 2514247
传 真: 0997-2521789
联 系 人: 亚尔麦麦提老师 李俊逵老师
网 址: http://www.akszy.com